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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会员赞成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扰乱电话短信有治了

发布时间:09/01 来源:未知 浏览: 关键词:

丝毫不夸张的说,现在没收到的10条短信,大约有8条以上都是各种广告推销甚至是诈骗短信。针对骚扰电话和骚扰短信乱象,工信部拟立新规: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如牛皮癣一样的推销短信电话终于有治了。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骚扰电话短信有治了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8月31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该如何定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呢?难道要先发一条短信或者拨打电话询问一下机主是否愿意接受广告和推销吗?其实总结起来就三点: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用户未明确同意的,同样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除了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或电话外,工信部还计划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想要让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新规得以顺利实施,需要确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此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这些都是为了保障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新政得意落地。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的商业性电话。

工信部拟立新规,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或拨打商业电话,实在是好事一桩。不过后期如何监管,保证新规能够真正发挥效力也成为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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